最高法明確:“不繳社保”的約定無效
8月1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
《解釋二》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在勞動者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
典型案例:
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
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朱某與某保安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職某保安公司,雙方約定某保安公司不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是將相關費用以補助形式直接發放給朱某。此后,某保安公司未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認為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條款,剝奪其法定權利,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某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朱某有關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請求。朱某不服,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事由外,不因雙方約定而免除,雙方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無效。某保安公司未依法為朱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朱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審理法院判決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典型意義】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關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因違法而無效的規則。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此類協議、以補助等形式發放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此規則有助于督促用人單位通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分散用工風險,引導勞動者關注長遠利益,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人民日報客戶端)